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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668
基於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亦有變種病毒不斷威脅而難以根除,導致各國採取保持警戒並維持社交距離等措施,惟此危機亦成為推動數位化轉型之契機。本次行政院略以,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現行法雖已明定公司經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惟鑒於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倘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於110年11月5日以院臺經字第1100191933號函送「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後,提出混合型(同步視訊)、完全虛擬股東會對公司治理影響不同,應分別定其要件,以保障股東權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採行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者,其身分認證、議案種類、錄音錄影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應授權明定,以期完備等研析意見;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俾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