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20條文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4日
作者:翁栢萱
編號:B01670
為避免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且為維持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爰有修正交付審判制度相關規定之必要,於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人得於裁定所定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另明定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之審判,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以落實中立法院及維護當事人權利,司法院及行政院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20條文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法制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