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22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672
離婚後財產上效力之規範周全與否,攸關離婚制度之良窳,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贍養費之規定,自1931年(民國20)年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為落實法律有效保障離婚配偶之權益,行政院及司法院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期能在法制面與時俱進,在執行面能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並具體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爰會銜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研析後,提出為有效實施CEDAW,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可資贊同、「贍養費給付之方式及金額」宜明確規定於條文中、贍養費的性質應更著重其在「補償請求權人對婚姻家庭之貢獻」之作用、贍養費義務與親屬間扶養義務之關係應予釐清、刪除減免贍養費事由中「結婚未滿二年」之規定,並明定「顯失公平」之判斷標準及將贍養費請求權時效修正為2年等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