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盧焜鑫.
編號:B01679
法務部所屬各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少輔院)業於110年8月1日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改制後組織及運作係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辦事細則、各校編制表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辦理,本條例已無保留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應予廢止,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案經行政院於110年12月9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2001269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