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3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B01688
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因應支付生態圈發展趨勢下業者擴大業務範圍之需求,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於110年1月27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業已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依該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上開施行日前業經許可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視為已取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許可,故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之,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應予廢止。又廢止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以避免實務上適用產生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