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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曾耀民 編號:B01701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使法律專業人員來源一元化,以提升法律專業知能,法律專業人員之資格取得及任用有統合規範之必要。由於其對象涵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別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適用對象,故採取單一特別立法體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並明定法律效果,有特別規定者可排除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三院會銜擬具「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本草案規範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不以公務人員為限;資格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機關及職業團體意見,其職業團體不宜設限;實務學習規定訂定或修正前,宜先徵詢其協辦團體之意見;有關律師實務學習之相關團體協辦義務規定,宜簡潔明確;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之訓練相關規定,宜更簡潔明確,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