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耀東
編號:B01706
為因應民國110年10月14日發生之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案造成嚴重傷亡,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定明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及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為健全強化現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作業平台,就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予以分級分類,以確保建築物共有或共用部分之消防設備功能正常運作,及維護建築物整體公共安全;另為維護公寓大廈組織健全及公共安全之運作功能正常化,管理權人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可資贊同。惟建議酌作項次調整,以符法制作業。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為健全強化現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作業平台,就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予以分級分類,以確保建築物共有或共用部分之消防設備功能正常運作,及維護建築物整體公共安全;另為維護公寓大廈組織健全及公共安全之運作功能正常化,管理權人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可資贊同。惟建議酌作項次調整,以符法制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