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712
近年各界對於企業併購法應增加併購彈性及保障股東權益迭有建議,又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理由書指明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董事或股東利害關係相關資訊等,應檢討修正,本次行政院爰針對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內容,於111年1月3日以院臺經字第1100198889號函送「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後,提出建議包括: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應明定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以期周全;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應以該公司之利益行使表決權;營業秘密應明確定義,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認定有疑義,得向存續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等;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俾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後,提出建議包括: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應明定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以期周全;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應以該公司之利益行使表決權;營業秘密應明確定義,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認定有疑義,得向存續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等;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俾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