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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15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B0172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民國85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並自87年1月1日施行,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0年1月20日。按立法院為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於110年5月5日交通委員會審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並增訂第69條之1第2項及第4項,除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得行駛道路之要件,並規定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為因應上開修正草案,以及為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性之維持,行政院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本保險應以受害人之保障為目的,本草案尚有若干可檢討修正之處,本報告爰就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