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1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724
為使現行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更臻明確,且配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辦理修正,行政院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就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以下建議:主管機關宜研議是否幼兒園每班配置至少2名教保服務人員或採取其他人力配套措施。其次,本草案第23條第3款、第4款與第5款所列情形,宜以行為違規「情節重大」者為限;本草案第23條第9款所列情形,宜以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嚴重傷害」幼兒之虞者為限。此外,為明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之權限,宜調整相關法條文字,而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之調查事項,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再者,應授權訂定準則以明確本草案有關「不當對待之行為」之要件、範圍、類型及認定基準等事項,以杜爭議。並授權訂定本法之裁罰準則以符比例原則。另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之安全性事項移置於本草案第56條第1款之標準或辦法中規範,爰建議刪除第9款等規定。
至於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既無教保服務權限,所謂對幼兒之體罰或不當管教,宜以概括規定「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加以處理。另「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中有關「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宜將各類對幼兒之身心虐待、不當管教等其他不當對待行為充分納入規範。最後,為保障幼兒安全,教保服務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但須注意完善配套規定。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至於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既無教保服務權限,所謂對幼兒之體罰或不當管教,宜以概括規定「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加以處理。另「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中有關「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宜將各類對幼兒之身心虐待、不當管教等其他不當對待行為充分納入規範。最後,為保障幼兒安全,教保服務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但須注意完善配套規定。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