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18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726
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其補償請求權時效應例外自受害人知悉時起算;又為促使受害人積極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另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之對待,爰刪除現行以依國際公約或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該外國人始能準用本法之規定。為健全刑事補償制度,司法院、行政院爰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月10日以院台廳刑二字第1110000712號及院臺法字第1100198395A號函會銜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相關法制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