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0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73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透過財產申報,監督官員保持清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使公民參與、公共監督,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本次行政院略以,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並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另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爰於111年4月21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172486號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相關建議,並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相關建議,並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