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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2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749
為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等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以及民事訴訟事件撤回起訴後,當事人均得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司法院爰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裁判費之退還須有特殊立法考量,且應顧及公平性; 第一審未行言詞辯論者,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89條修正,現行條文第484條酌為文字修正;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91條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酌為文字修正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