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758
行政院本次修法係因軍中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國防部考量渠等對國家之貢獻,並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爰擬具「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與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進行評估,對於主管機關因前述修法理由以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政策,可資贊同。另配合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之實施,主管機關允宜評估將服役4年以上10年以下未及退伍除役前,不幸亡故官兵之遺族,得納入第二類有服務照顧期限對象之修法參考。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與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進行評估,對於主管機關因前述修法理由以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政策,可資贊同。另配合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之實施,主管機關允宜評估將服役4年以上10年以下未及退伍除役前,不幸亡故官兵之遺族,得納入第二類有服務照顧期限對象之修法參考。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