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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康世宗 編號:B01779
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導致家庭破碎,除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外,亦斲傷部隊戰力,為有效遏阻毒駕事件發生,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交通安全,行政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司法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參照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之體例,增訂第1項第4款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另增訂第1項第5款,就有第4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及配合修正現行第1項第3款相關文字,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本報告茲就上開二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相關法制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