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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1778
《教師法》於2020年6月30日修正施行,該法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18條依違失之不適任情形,就教師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分別訂有不同規範。行政院為避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涉及教師之任用限制等相關規定與《教師法》有所扞格,並檢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育人員之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相關規定,爰會銜考試院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先引介基於兒少保護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條文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再進行整體及逐條評估後,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