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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784
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侵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為避免此類公眾運輸或其他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行政院、司法院爰擬具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於第276條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另訂加重處罰規定,並於第183條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惟司法院就行政院之提案條文有不同意見。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研析後,就草案內容及兩院有關「情節重大」條款及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爭議問題提出研析意見,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