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2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B01785
司法院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率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同時回應各界對於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要求,將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因應專利法及商標法之修正,專利法或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第一審複審及爭議事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配合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行為之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增訂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等,司法院及行政院爰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