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8日
作者:李雅村 李基勝
編號:B01795
由於我國情特殊,外國人與國人之進出國境、(永久)居留、定居,除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尚且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因此,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制之制定與修正,應同時兼顧《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務使協調一致,以免有所出入,甚至矛盾。因此,本文除建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18條第4項、第21條之1、第29條及第74條之1,並建議另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第6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1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期使這三部法律規定趨於一致。並建議酌為修正草案第5條第2項、第4項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俾臻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