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3月
更新日期:112年3月2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育彰 李基勝
編號:B01801
文化影響產業發展,故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對於海洋產業之發展方向與內涵的影響甚鉅;且海洋產業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建議修正草案第1條第1項規定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並為杜絕其他法律與本條例之適用爭議,建議修正第1條第2項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優先適用。」並增訂第4條第4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產業及其相關數據與資訊予以翔實統計,並建立資料庫。」以加強統計資料庫之建立,俾能強化產業發展與晉級之需。預算應核實編列,不宜寬列(修正第6條)。為免中央主管機關受限於現有人力實有推行困境,建議仿效《住宅法》第8條規定,以擴大發展海洋事業之協力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