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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814
有鑑於近年來熱門票券黃牛猖獗,為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並鼓勵民間資金挹注國家戰略文化創意產業,行政院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就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以下建議: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行為之裁罰宜以行為人具「圖利」之主觀要件為必要,避免對買賣契約自由造成過度侵害。其次,本草案有關投資期間為2年即得享有投資抵減或減除優惠,是否過短,考量文創產業之特性,建議再行斟酌。此外,主管機關允宜儘速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相關公聽會會議紀錄以利立法院審查本草案租稅優惠之有效性與必要性。有關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宜依體例予以統一。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