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816
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對於政府每年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預算額度並無彈性且經費不足。另現行規定對於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選任門檻過高,於執行上有其難度,造成董事難產,行政院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就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以下建議:修正立法目的以滿足公共媒體任務擴增之所需。其次,公共電視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已明文政府將編列預算捐贈公視基金會,無須就「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為重複規定。此外,對於公視基金會所需之財務基礎,政府每年檢討調整預算之標準,除本草案所定業務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外,宜再納入物價指數與「公共價值評量」,以強化公共問責與維護其獨立營運。有關審查委員會之組織、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另為解決公視基金會解散爭議無適當司法訴訟管道問題,其解散應經立法院決議,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方式為之。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