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莊弘伃
編號:B01817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必要,並配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修正逾期繳納貨物稅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行政院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就行政院提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固為方法之一,然節能電器非奢侈品而係民眾生活必需品,似宜直接免徵貨物稅;又除滯納金外,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計徵規定,亦宜回歸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另其他稅法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亦應配合稅捐稽徵法所定統一規範併予修正,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