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 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B01818
為強化打擊詐騙,行政院院會通過打詐3法案修正草案,包括《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為落實以我國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措施,因應實務上針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爭議,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就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俾提升執法效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行政院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無正當理由」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妥適性研析;為使法律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明確規範告誡為「書面」告誡;草案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相關條文應否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應逐條檢視;「虛擬通貨」建議修正為「虛擬資產」;更細緻規範「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以符罪刑法定主義;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無正當理由」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妥適性研析;為使法律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明確規範告誡為「書面」告誡;草案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相關條文應否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應逐條檢視;「虛擬通貨」建議修正為「虛擬資產」;更細緻規範「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以符罪刑法定主義;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