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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公路法、郵政法、大眾捷運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太空發展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22項法案) 撰成日期:112年4月 更新日期:112年4月26日 作者:陳世超、彭文暉 編號:B01819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爰行政院擬具「電業法增訂第71條之1及第71條之2條文草案」、「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5條之1及第55條之2條文草案」、「石油管理法增訂第38條之2及第38條之3條文草案」、「水利法第91條、第91條之3及第91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條文草案」、「民用航空法第101條之1、第101條之2及第119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郵政法第4條、第35條之1及第3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增訂第105條之1及第105條之2條文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80條之1及第80條之2條文草案」、「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61條之1及第61條之2條文草案」、「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條文草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草案」、「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1及第112條之2條文草案」、「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第31條之2及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對於關鍵基礎設施及其核心資通系統宜明定授權依據及認定考量因素,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