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 及第339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3日
作者:陳世超
編號:B01823
鑒於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複合犯罪型態,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亦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行政院、司法院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三人以上」是否包括同謀共同正犯或限於「集團化、組織化」犯罪行為宜載明於立法說明;以深偽技術作為加重詐欺事由,是否限於詐欺不特定多數人,尚有待確認等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三人以上」是否包括同謀共同正犯或限於「集團化、組織化」犯罪行為宜載明於立法說明;以深偽技術作為加重詐欺事由,是否限於詐欺不特定多數人,尚有待確認等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