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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4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824
為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議題,以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設置公職律師之需求日益漸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2條明定政府機關得置公職律師之法源依據。茲為規範公職律師相關事宜,行政院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為維護司法公正及公務員公正廉明,草案第28條2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應予刪除;公職律師為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規定之例外情形,現行律師法第41條但書規定應予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施行日期應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2條之施行日期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