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及第185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2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826
為保障嚴重病人之權益,除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外,聲請或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精神衛生法均已改為向法院聲請許可,並採行專家參審制度。茲為配合精神衛生法前開修正,司法院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家事事件法丁類事件;另增列家事事件之參審員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並明定本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加以檢視,提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概括條款應予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應予明定;遠距訊問審理之適用對象應予擴增;司法院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法案,且本次家事事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配合精神衛生法第5章之施行日期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加以檢視,提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概括條款應予修正;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應予明定;遠距訊問審理之適用對象應予擴增;司法院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法案,且本次家事事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配合精神衛生法第5章之施行日期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