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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840
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本法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依其意旨修正本法。為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使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人之財產權受妥適保障,行政院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2年9月28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