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2年12月
更新日期:112年12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翔宇
編號:B01858
為促使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俾利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完善防災及救災工作之事前部署、預演及稽查管理,減少意外災害造成之生命及財產損失,行政院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2月4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