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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3年3月 更新日期:113年3月28日 作者:楊翔宇 編號:B0186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為促使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俾利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完善防災及救災工作之事前部署、預演及稽查管理,減少意外災害造成之生命及財產損失,行政院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前於112年12月4日送請本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行政院重行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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