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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3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盛旺 編號:B0188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為期透過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確保「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自償性;另考量「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基金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行政院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並使古蹟用地或歷史建築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於113年6月21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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