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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3年10月 更新日期:113年10月1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 編號:B0189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原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惟為周延保障原本是經濟弱勢的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回復,本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行政院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29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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