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工會法第6條之1及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4年4月 更新日期:114年4月1日 作者:李志遠 編號:B0191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廠場」之相關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工會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之規範,行政院爰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及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4年3月13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法案評估公開)/第11屆法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