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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4年6月 更新日期:114年6月3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B0192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定原住民身分認定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未及於其他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應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行政院爰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於114年5月15日以院臺原字第1145009988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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