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114年8月
更新日期:114年8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田華仁
編號:B0193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按律師執業攸關委任人、當事人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現行律師法(下略)第7條規定,律師證書申請人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第74條第1項規定律師有第7條所定情形,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然現行第7條所定特定罪名以外之情形,如涉嫌犯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罪等,亦有損於律師之使命;另為回應律師懲戒實務疑義及迫切需求,行政院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4年6月5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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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法案評估公開)/第11屆法案評估】
摘要
按律師執業攸關委任人、當事人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現行律師法(下略)第7條規定,律師證書申請人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第74條第1項規定律師有第7條所定情形,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然現行第7條所定特定罪名以外之情形,如涉嫌犯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罪等,亦有損於律師之使命;另為回應律師懲戒實務疑義及迫切需求,行政院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4年6月5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研析相關內容,並檢視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法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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