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公務人員人事基準法律,在現階段有其一定之價值。考試院有鑑於此,歷經十幾年之 研究,研擬本草案,與行政院會銜函送本院審議。本法案涉及之問題甚多,本評估僅針對 其中幾個較具有爭議之議題加以評析,並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獲致以下幾項結論,提 供本院委員審查之參考: 一、草案名稱與分類方面:本草案名稱定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並將公務人員分為 政務人員、常務人員、司法審檢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等五類,將致使現行冠 以「公務人員」之所有人事法令,必須配合修正,工程相當浩大,值得注意。建議將草案 名稱修正為「公務員基準法草案」,公務員分類中之「常務人員」修正為「公務人員」, 亦即以廣義「公務員」含括狹義之「公務人員」以及其他四類人員。 二、立法體例方面:本草案採「原則法」之立法方式,僅列出各類公務人員之共同基準, 係現階段制定公務人員基準法律之較佳選擇。 三、適用範圍方面:本草案適用範圍排除武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以及公營事業不需對經 營政策負主要責任人員,尚稱妥適。惟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宜一併檢討修正。 四、集會結社權方面:本草案允許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並主動為「公務人員協會」催生, 實為相當進步之觀念。惟本法案係採「原則法」之立法方式,未來仍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加 以規範,是以,本草案有無另立「公務人員協會」專章之必要,不無斟酌,建議於草案第 二章「權利與保障」增列一條規定:「公務員得組織公務員協會,其組織、管理及活動, 另以法律定之。」作為法源即可,原第五章「公務人員協會」一章刪除;再者,本草案限 制公務人員之罷工權,就現實環境而言,公務人員罷工,對人民將產生不便,不符合政府 為民服務之本旨,因此,初期限制罷工權,容有需要;此外,對部分代表政府執行政策之 管理人員,以及部分性質較特殊之機關人員,有無限制其組織團體,或限制其參加團體活 動之必要,於制定專法時亦有一併考慮之處。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評估報告-法案名稱、定義分類、適用範圍與集會結社權之研析
撰成日期:89年10月
更新日期:8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曾明發
編號:B00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