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各版本彙整分析稿」
撰成日期:89年7月
更新日期:89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淳一
編號:B00291
台灣地區設立國家公園已十八年,其面積約佔全台灣百分之九,且大多坐落在山地。然而 設置以來,主要法律「國家公園法」也應隨時代與時俱進。本院委員蔡中涵等早於第三屆 會期時提出修正,惟未審議。今計有高委員揚昇、穆委員閩珠、瓦歷斯?貝林委員、范委 員巽綠等再提出修正,可謂成效進步。茲將委員所提出予以重點分析並參酌國外立法例逐 次分析,以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一、 國家公園範圍內原住民傳統及生活文化之尊重?除與國家公園設置目的有違之項目 外,應該予以尊重。 二、 原住民漁獵採集區、聖地管制區之特別保護;休閒農業區之設置?傳統文化及風俗 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者不予限制;休閒農業區暫予保留。 三、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之調整?建請於組織調整時再修正。 四、 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成員之調整?及有入修正之必要。 五、 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置諮議會?允宜照章設置修訂相關法規。 六、 國家公園事業原住民有優先經營權?允宜採納修正。 七、 國家公園內之管理人員以原住民優先進用?依原住民之專業與專長優先進用。 八、 國家公園設立、廢止及區域劃定、變更若經公民投票反對者,應放棄、修正或移請 立法院議決?建請俟「公民投票法」立法完成後再實施。 九、 國家公園內徵收私人土地等值交換並優先參予投資及就業?建請俟相關法規定後再 實施。 十、 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內禁止一切開發行為?允宜納入。 十一、 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得辦理區段徵收?允宜照章通過。但應嚴格限制。 十二、 違反規定者提高罰鍰;取消行政刑罰?允宜照章通過。 十三、 對恢復原狀之義務不為者,增訂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允宜照章通過。 十四、 設置國家公園基金?允宜照章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