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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89年7月 更新日期:89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露生 編號:B00288

本評估報告就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六六○次會議決議通過,送本院審議之「 電業法修正草案」加以研析。該草案計分十章九十五條,將現行於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電業法」,做較大幅度修正,以引導國內電業朝自由化開放競爭的 方向發展。 本報告先說明行政部門近兩年來研擬電業政策之歷程及轉折(第二章),並將國內電業發 展現況及開放發電業經營之進展情形加以簡要陳述(第三章),其次再介紹國外先進國家 美、日、英之電業自由化及電業制度,以供委員審議本修正草案之參考。 在草案內容之重點評估方面(第五章),本報告參考先進國家電業自由化之發展趨勢,係 朝競爭性市場(發電及售電)與壟斷性市場(輸電及配電)分離之方式發展,如欲維持綜 合電業,容許跨業經營,則應建立獨立,公正的系統調度及交易機制。另就草案所擬將電 業區分為:發、輸、配及綜合電業,建議可進一步將售電業自配電業分離出來,以減少配 電業自然獨占之影響,有利自由化競爭之落實。由於容許綜合電業存在,台電即可以現行 架構整體民營,應留意在維護電力供應穩定安全之情形下,能確實達到電業自由化之效果 。對於公用電業與非公用電業間不同的管制及用地權利,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條件應予 注意。執行政府能源配比政策造成的成本增加,及電業基金、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等負擔, 宜由全體用戶共同負擔,以符公平原則。電業政策與管制機構宜有分離的設計,以維電業 管制機構的獨立性,免受政治力干預。為確實執行供電義務及電力普及化服務,公用電業 之供電義務對象似可限於一般消費用戶,而不及於有購電選擇權之特定用戶或需備用電力 、支援電力之其他發電業,電力普及化則可以基金專款專用之方式處理。對公用路燈用電 費率應在公平基礎上,由電業斟酌離峰電力是否可以較低成本優惠供應,而不宜採強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