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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88年5月 更新日期:8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編號:B00207

壹、前言 隨著國內政治生態的急劇變遷、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及經濟從高度成長到受亞洲金融風 暴的衝擊,社會結構瞬息萬變,價值扭曲衝突,社會解組或脫序,致使社會問題叢生。人 們面對的不是衣食無缺安寧便利的生活,而是一連串有待克服或解決的難題。加上社會組 織功能式微,家庭關係鬆動,人際疏離冷漠,支持網絡縮減,降低解決問題的能量,因此 加重了問題對個人、家庭或社會的侵害性。受虐兒童不但處處可見,甚至被凌虐致死;少 年犯罪事件的凶殘駭人聽聞;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時有所聞;老人、身心障礙者照護問 題多;失業率提升,勞資糾紛頻仍。民眾的社會風險增加,造成內心不安,生活充滿壓力 ,對於社會福利的需求更加殷切。 追求國家富強、照顧人民福祉,本來就是政府施政的目標,亦是民眾的期盼。現代國家常 以各種社會福利措施,協助社會中的弱勢者或遭遇困難的人,其實施流程大致為:因應社 會問題的福利理念經由決策過程轉化為社會福利政策,再透過政府社會行政體系與民間社 會福利事業,將政策規劃設計成各種福利服務措施,並藉由各類型服務輸送過程,使各項 福利服務落實到社會體系各層級及各類的服務受益人。社會福利政策之擬定需依據社會工 作專業知識與理論,而社會福利政策之付之實施則需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和技巧,因此 ,有關各種福利服務措施的施行,是否能彰顯績效,便與專業人力素質有密切相關。換言 之,福利服務目標的達成,有賴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制度之建立與配合。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制度之建立已是世界潮流趨勢,睽諸歐美先進國家(美、英、德、法等 國)及亞洲的日本、韓國、菲律賓、香港等均已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制度。我國「社會 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在社會工作界有識之士的努力下,深獲本院第三屆多位委員 的認同與關注,爰戮力完成立法工作,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奉總統令公布施行。本法的制 定,在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歷程中豎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惟或許迫於立法過程之倉促, 似有考慮未周延之處。在本法公布施行的第二年(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即函送 「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經院會決議「交內政 及邊政、法制、司法三委員會審查」。因該案於上(第三)屆委員任期屆滿前未完成委員 會審查,依「本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本(第四)屆不予繼續審議。今本院本屆委員江 綺雯等三十九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院會報 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法制、司法三委員會審查」。又行政院亦再次於八 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函請本院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提報院會後決定:「交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法制、司法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 審查」。本報告爰就以上兩種提案研提評估意見,請委員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