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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88年4月 更新日期:88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編號:B00196

壹、前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奉 總統令公布實施後,對於俗稱「雛妓 」,或社會工作實務界通稱「不幸少女」的保護工作,於是有了特別法的規範。然而多年 來,台灣地區工商社會的發展,充斥著感光的享樂文化,色情行業蓬勃、氾濫,加上科技 發明日新月異,視訊傳遞快速、頻繁且量大,使得隱含「性」色彩的訊息到處流竄。又傳 統的道德觀念,隨時代的運轉而產生大幅的變動,社會的約束力薄弱,功利主義盛行,對 於未成年人的成長造成很大的威脅。不少兒童、少年沾染扭曲的價值觀念,有一些兒童、 少年更無法杜絕五光十色的引誘,或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而接近或陷入色情行業的深淵。令 人遺憾的是:此類需救援、保護的未成年人,已非只限傳統所稱的「雛妓」或「不幸少女 」了,其間亦有部分是男童或少男。這種現象,除了顯現法律的防制與保護工作,仍難以 發揮實質的效果外,似乎也蘊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問題不但無法滅絕,而且隨著社會 的變遷更加深其複雜及嚴重性。 本院多位委員關心兒童及少年從事色情行業的問題,並為提昇本條例的防制與保護效果, 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包括:沈委員智慧等提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葉委員菊蘭等提 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高委員惠宇等提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筆者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就以上各項修正草案,提出評估報告(本 院前立法諮詢中心評估第九五號,詳如附錄)在案。茲因本院第三屆第五會期第九次會議 ,高委員惠宇等再提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由內政及邊政、司法兩委員會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二十一日召開二次聯席會議併案審 查完竣後,提報院會討論中。審查會通過條文及各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表,因其 中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四條已於前項報告中評估過,故本次僅就修正草案中之第 二十九條與第三十三條條文研提評估報告。 附表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 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 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葉委員菊蘭等提案: 第九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 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九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 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 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而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而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 本條例處斷。 沈委員智慧等提案: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兩項之罪者,亦同。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一、二項之罪,雖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仍依本 法處斷。 葉委員菊蘭等提案: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而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而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一、二項之罪,,雖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仍依 本法處斷。 高委員惠宇等提案: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二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