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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識修正法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評估 撰成日期:90年7月 更新日期:90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嘉、劉厚連 編號:B00306

摘    要

為加速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完成法制化,以提振國內景氣,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案除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之一,建議可再行斟酌改進外,其餘條文建議可逕付二讀。主要修正建議如次:

一、建議修正行政院草案第十四條之一,增加規定物流中心將貨物交予國外客戶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國內公司自行或委託設立之物流配銷中心,若符合相關之規定,亦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為使合併不增加額外之資金需求及成本,以利合併案之進行,加速產業升級,建議修正行政院草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使土地增值稅之記存,擴大為包括事業所有之全部土地,而不以直接使用之用地為限。

三、行政院草案第六十七條不論按行政院版或本院委員版皆涉及人員、組織編制及經費問題,是否具有效益,宜予以斟酌。

四、行政院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建議不必限於自國外所取得之所得。另,為明確指出營運總部之意義,建議草案第二項授權訂定營運總部應具備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