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關於社會福利組織再造芻議
撰成日期:91年10月
更新日期:91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編號:B00323
行政院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合併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設立「衛生及社會安全部」。惟此種社會福利組織型態是否合適我國,值得深思,爰提本報告,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
社會福利大體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與醫療保健,目前分由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等機關主管,有必要整合。隨著全球化及勞動市場的變遷,近年日本、英國及紐西蘭等先進國家之社會福利體系再造,採就業取向的策略,傾向與工作合併。
關於我國社會福利組織再造,基於:一、回歸組織演化脈絡;二、權衡業務關聯取其強;三、人員專業相通規模相當易融合;四、呼應社會保險政策發展方向;五、順應國際潮流趨勢等理由,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與勞委會及部分青輔會業務合併,設「部」級機關,較合適。雖然此種社會福利組織型態,較難顧全弱勢族群之醫療服務需求,亦難一次到位,達到「小而強」的機關精簡目標。但前項缺點,可透過加強與衛生醫療體系之協調聯繫來彌補;第二項缺點則因社會、勞工與衛生行政三者合併,人員、經費及體系過於龐大,不易運作。因此,建議現階段我國社會福利組織,以合併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勞委會及青輔會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業務,設立「社會勞動(勞動社會)部」(名稱可再議),衛生署則單獨升格設「衛生部」,為較佳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