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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1年5月 更新日期:91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曾明發 編號:B0031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經發會」共識研擬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新制)函報請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於年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函送本院審議。本院法制局為期了解經發會共識如何立法,以及本草案是否可行,提前於同年十一月七日舉行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勞委會以及工會代表前來會商,發現經發會共識仍有諸多問題,其可行性仍有待斟酌,而參與學者對本草案多不予認同,尤其是工會代表反對態度甚為強烈。因此,本研究進一步探討退休相關學理並針對本草案之可行性予以評析,發現本草案確實尚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並提出下列改進意見,一併供委員審查時之參考:

一、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宜同時實施:新制退休金給付偏低,而勞保老年給付仍未年金化,且問題重重,勞工老年長期經濟保障問題未能解決,建議同時修正勞保條例,將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整體考量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需求與水準。

二、新制退休金宜整合成一制:新制三制並行,勞工無從選擇且不公平。其中「其他年金制」,法制不完備,勞工權益不確定且風險太大,建議刪除;「附加年金制」違反學理,不宜單獨實施,建議與個人帳戶制合併,成為個人帳戶制之「躉繳年金」,凡服務十五年以上勞工,得選擇支領年金。

三、新制資遣費宜維持原有標準:新制勞工退休金,雖強制雇主提撥,但很可能轉移到勞工身上,形同勞工自己提撥之事實。如資遣費縮水,降低雇主解僱勞工之成本,將增加勞工被資遣之機會。因此,建議資遣費維持原有標準,以免造成勞工二度傷害。

四、新制宜開放多元承辦機構:新制由政府指定單一承辦機構,將產生效率不彰,影響勞工權益,建議改採多元承辦機構,政府訂定規範,由勞工自由選擇,藉市場競爭,創造退休準備金之運用績效,以彌補退休準備金長期因貨幣貶值之損失。

五、新制政府宜有最低保障承諾:新制承辦機構所需費用,由退休準備金支付,承辦機構營運虧損責任,也由勞工負責,勞工退休準備金將被侵蝕大半,勞工風險太大。基於政府照顧勞工之本旨,對於承辦機構運用虧損部分,建議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以減輕勞工風險,提供勞工最低保障水準。

六、新制宜改由承辦機構催繳:新制由勞保局負責催繳提撥款(或保費),不合正當性與合理性,除增加勞保局工作負荷外,亦浪費公帑,實屬不必要;建議改由各承辦機構自行負責催繳工作,如當事人不提撥,即依規定罰鍰,如再不提撥,即移送政府機關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