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2年5月
更新日期:9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334
我國能源蘊藏量相當貧乏,大部分的能源都仰賴進口,民國八十九年
約有九十七﹪仰賴進口,能源供應方面甚為脆弱。行政院為加強能源
自由化及推動節約能源提昇能源使用效率,並配合「石油管理法」之
施行。特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共修正七條、
增加兩條、刪除四條,共十三條。查其內容主要為:
一、自由化問題:配合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及石油管理法之實施,
故刪除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二、安全存量問題:為主管機關對於能源供應事業之掌握其安全存量
設備、申報資料是否確實,特授權主管機關查核之權限(修正第七
條)。
三、節約能源問題:為提昇能源戶對能源使用效率並以法律授權能源
主管機關對能源用戶及耗能源用品之查核(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
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增訂對於耗能源產品之標示(修正第十四
條)。
四、授權主管機關對於耗能源設備、器具及車輛標示之格式、內容及
方法之權限(增訂第十五條之一)。
五、為避免與石油管理法發生法律競合,及行政刑罰除罪化問題(刪
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六、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增訂限期繳納之程序(修正第二十八
條)。
本次修正後之「能源管理法」仍有些缺失。
一、建議能源配比應在「能源管理法」修訂。不應在電業法中列出,
因在現階段「能源管理法」仍為我國之能源基本法。
二、應儘快使能源管理機構法制化。
三、對於煤氣之管理應儘速訂定法律。
以上是「能源管理法」修訂後仍繼續努力完成能源相關法案之立法,
使我國能源管理更加的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