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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2年5月 更新日期:92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334

我國能源蘊藏量相當貧乏,大部分的能源都仰賴進口,民國八十九年

約有九十七﹪仰賴進口,能源供應方面甚為脆弱。行政院為加強能源

自由化及推動節約能源提昇能源使用效率,並配合「石油管理法」之

施行。特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共修正七條、

增加兩條、刪除四條,共十三條。查其內容主要為:

一、自由化問題:配合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及石油管理法之實施,

故刪除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二、安全存量問題:為主管機關對於能源供應事業之掌握其安全存量

設備、申報資料是否確實,特授權主管機關查核之權限(修正第七

條)。

三、節約能源問題:為提昇能源戶對能源使用效率並以法律授權能源

主管機關對能源用戶及耗能源用品之查核(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

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增訂對於耗能源產品之標示(修正第十四

條)。

四、授權主管機關對於耗能源設備、器具及車輛標示之格式、內容及

方法之權限(增訂第十五條之一)。

五、為避免與石油管理法發生法律競合,及行政刑罰除罪化問題(刪

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六、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增訂限期繳納之程序(修正第二十八

條)。

本次修正後之「能源管理法」仍有些缺失。

一、建議能源配比應在「能源管理法」修訂。不應在電業法中列出,

因在現階段「能源管理法」仍為我國之能源基本法。

二、應儘快使能源管理機構法制化。

三、對於煤氣之管理應儘速訂定法律。

以上是「能源管理法」修訂後仍繼續努力完成能源相關法案之立法,

使我國能源管理更加的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