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芻議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寶珠
編號:B0035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
日增修公布。施行後,不但引起多數民眾不滿,交通警察在執法時,
也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本院委員李桐豪等三十七人,以全國各地存
有逕行舉發方式之路段,相關警示標誌不明顯,甚至缺乏標示,另
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因違規而遭到逕行舉發
之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並未針對違規之駕駛人,此項規定明顯不
符公平性,且有損基本人權,故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提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
總第七五六號,委員提案第四六四四號)。本文乃針對該條文規定之
妥適性加以分析檢討,並提出修法芻議,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