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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 思 湘 編號:B00353

本屆立法委員楊富美等三十九人,鑑於實務上當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時,如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或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而由其代表人當選為

董事、監察人者,其代表人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票之申報義務,目前係以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函釋為依據,而非

以法律明文規範,對於違反函釋之政府或法人代表人,動輒依證券交

易法規定課以罰鍰,侵害人民合法權益甚鉅,提出「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政府或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其個人及關係

人之持股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申報公告義務,相關規定應明訂於法律

條文中。該提案已於本(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

二次會議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由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所規範者,僅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概稱為

「內部人」),其交易資訊之事後申報或公告義務。至於該等內部人

其股權轉讓之事前核准或申報義務、當事人相關之競業及兼職限制、

庫藏股買賣限制、短線交易及內線交易之禁止等,則另規範於同法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一

百五十七條之一。此外,極易獲知內線消息,亦具申報義務之「經理

人」,其具體適用範圍,實務上亦僅係以主管機關函釋加以規範,欠

缺法律明文。因此,所涉相關條文實有一併通案予以檢討修正之必

要。本評估報告,即遵循委員之提案意旨,針對現行規範缺失進行通

盤檢討,進而提出個人修法淺見,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