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政策攸關國家生存、經濟發展、產業競爭力及民眾生活福祉。台
灣為一海島,自產能源微不足道,所需能源幾乎全仰賴進口,因此能
源政策取向對未來國家及社會之穩定影響極大。在一九七九年美國三
哩島核能事故與一九八六年前蘇聯車諾比爾核能事故後,喚起國內外
對核能安全之重視;核四興建之爭議由來已久,行政院院長張俊雄於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停建核四電廠後,造成立法院與行政院對
立,並對當時之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期間雖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五二○號解釋而暫告平息,但核能利用與永續發展間平衡之問題,則
於行政院與立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達成協議推動以建立「非核家
園」為終極目標後,始獲階段性之解決。
本草案係行政院針對「非核家園」而提出之草案。爰例,據其目的與
內容做一評估,提供委員審議參考。
本次對本草案評估如下:
(一) 本法既然稱「基本法性質」何不以更具體實務性「核能發
電」朝向非核之目標挺進,「而以非核家園做為號召口號之立法名
稱」。
(二) 「核能」之用途非只爲害一途,亦有用於有利人類者,故
「非核家園」之名稱亦非適當。因本法主要是以「核能發電」以外的
能源作為國人生活所需的電力來源,但不是「非核能利用」的生活環
境。亦即,並不是要構築一個與「輻射物質」完全相隔絕的生存空
間。
(三) 現行能源相關法案甚多,且有互為干擾之規定,故應宏觀
而言,從立法經濟著眼宜制定「能源法典」。將草案修正為消除「核
能」造成核害之目標。
(四) 本草案第三條有關核子武器屬於另類之規定,似不宜與能
源交結一起。
(五) 與國際法相關之核能規定,宜放在原子能法內(第十五
條)。
(六) 有關能源政策乃宜於能源管理法規定(第四條、第八條、
第九條及第十條)。
今天,我們對台灣能源的發展路徑,似乎不能再一貫地把經濟發展與
環境保護二者對立起來看。從德國的替代能源工業大幅發展,一個修
改經濟發展方向的新能源政策,與負社會責任的環保政策,彼此是可
以相輔相成的,行政院所提方案應具體地提供詳細之核能逐步除役計
畫,以為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