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正 芻 議
撰成日期:92年11月
更新日期:92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編號:B00355
失業是致貧的主因之一,近年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加上新經濟發展
使窮人增多,而且貧富差距擴大。社會救助是政府照顧窮人,使其得
以維持最低生活 之福利措施。本院委員徐中雄等人、陳文茜等人分
別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茲探討我國社會救助法相關問題,
也配合國際趨勢,建議社會救助法修正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之訂定,宜適當調整。若考量政府財政負擔,難放寬
標準,則至少在調查家戶規模及需求時,宜計列家中弱勢成員之特殊
需求,並顧及各地區間之差異。
二、增訂家庭總收入之項目,對失業者宜考慮無實際所得之困境,不
宜逕依核定薪資計算。
三、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為(一)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子女已
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無收入或無謀
生能力、特殊境遇家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計算。(二)綜合所得
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父母或子女間若有不負扶養
義務時,亦宜有相關處置與追償之設計。
四、社會救助之給付項目與數額,宜依低收入戶之需求及所得水準與
當地最低生活費之差距,採選項及差額核給。
五、增訂協助低收入戶「脫貧」之相關規定。
六、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宜配合「災害防救法」之
公布,檢討修正或刪除。
七、第六章(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宜配合各類福利機構已於
相關福利法中規範而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