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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法」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坤華 編號:B00356

我國技師法與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已於去年底修正公布施行,消防

設備亦屬公共工程之一部分,目前僅由內政部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有「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

人員須知」,作為辦理核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

及檢修執業證書之依據。該須知僅為行政命令,為配合技師法與公共

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施行,行政院業已提送「消防設備師法」草案,

供本院委員審查。

內政部至九十年十二月止已核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執

業證書四千多張,裝置及檢修執業證書二千多張,而經考試院依消防

法規定辦理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消防設備師七百多人,消防設備士

二千四百多人,為落實消防專業證照制度,提昇專業技術水準,乃依

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擬具「消防設備師法」草案,惟經參考技

師法、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建築師法及日本消防法與我國其他相

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立法例,將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1、修正草案第十五條:我國及日本對於各專業技師中,有執業期間

應接受專業訓練之規定。為吸取新科技之產品、新工法、新技術,宜

明定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執業期間之專業訓練,比照各類專業技

師委託公會採計積分方式辦理。

2、修正草案第三十條: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之懲

戒處分方式,使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業時更加確實謹慎,以保

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3、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明定執業期間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未接受講習應受之懲處。

4、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獎

懲標準及辦法,使於執行業務時有所依循,有助提昇民眾消防安全品

質。